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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刺风采】民行一并调 “一揽子”解纷

作者:李晓雪  发布时间:2024-09-26 19:08:36 打印 字号: | |

“金庭长,谢谢你,已经晚上九点半了,感谢您为了给我们调解忙到这么晚!”“没想到在这个行政案件中能把我们的民事争议一起解决,我终于不用再去诉讼了,真的非常感谢你,金庭长!”承办法官听着当事人的连声道谢,加班的疲惫感瞬间褪去了。

第三人邱某系货车司机,该车辆挂靠在原告某公司名下从事经营活动。2022年12月17日,邱某的同事高某在驾驶车辆时,因高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侧翻事故,邱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邱某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嗣后,邱某向被告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县人社局于2024年5月2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某公司不服,诉讼来院,请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

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本案在卷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办法官认为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正确,矛盾的根源不在于工伤认定结论,而在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赔偿数额。如果就案判案,可能产生案生案,第三人还可能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赔偿。为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承办人决定组织原告与第三人进行调解。

经征询原告与第三人的调解意愿,双方均表示希望法院组织调解。因双方调解预期差距较大,首次面对面调解不欢而散。承办法官见双方对彼此颇有怨气,遂开始尝试对双方进行背靠背调解。承办法官联系原告与第三人将各自主张的赔偿数额及计算方式逐项列明,比较双方所列赔偿清单的内容,结合法律规定,剔除不合理的部分,再分别向原告与第三人释法明理,劝双方彼此体谅,各退一步。在承办法官的多次协调下,双方的差距不断缩减,后承办法官又安排双方再次进行面对面调解。为了尽快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在白天开完庭后,只能协调双方晚上到法院再次进行调解。双方见面后,就调解具体事宜又产生了新的分歧,在承办法官长达一个多小时的耐心劝解下,最终双方才就民事赔偿数额达成协议,原告当场将赔偿款12.5万元支付给第三人,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蚌山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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